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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06)7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2013年由中国医院协会临床检验管理专业委员会、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广东省医院协会、广东省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和广东省临床检验中心共同组织,成功地举办了第一期培训班,几乎所有三级医疗机构检验科主任参加了培训,并取得预期效果。今年我们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培训课程设置和师资的配置,提高培训质量,并定于2014年6月23 -28日在广东温泉宾馆举办“广东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科主任培训班”。